来源: 江西晨报 作者: 2025-06-08 19:49:35
晨报讯(记者 李小聪) 近日,《南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围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将自6月6日起正式施行,通过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围挡设置等管理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城市更新中存在的“围而不建”“建完不拆”“反复开挖”等问题,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反复开挖”“围而不建”谁管理?
道路频繁开挖、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安全防护设施、“围而不建”“建完不拆”、超期施工、扬尘污染……这些行为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理?这次,《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
据介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以及挖掘施工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交通组织方案、交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5年内禁挖
另外,还明确了占用挖掘管理机制。《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位置、面积等需求。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又没有申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在占用挖掘前3个月将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城市道路上不同路段的占用挖掘项目,原则上不在同一时段内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元旦、春节、国庆节前15日、后10日,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
违反规定最高处以2万元罚款
在监督执法方面,《办法》明确,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邓兰香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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