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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机作弊、检测报告造假……

江西“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首批典型案例公布

晨报讯(记者 李小聪) 加油站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篡改产品生产日期、产品以次充好……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首批6个典型案例。据悉,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计量器具、建筑保温材料、儿童玩具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违法案件。


1.瑞昌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南义加油站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案

2025年3月6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瑞丰贸易有限公司南义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未经批准而改动加油机的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作出罚没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检定登记的情况下,将加油机的主板拆卸下来进行硬件升级,破坏了加油机主板上原本的铅(签)封,后未经法定机构检定就使用了燃油加油机,直到2024年12月3日检测人员发现当事人有3杆燃油加油枪超过计量允许误差±0.3%的规定。在此期间,3杆加油枪累计交易金额为1.7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49.3元。


2.新余市渝水区解放东路喜美阀门管件总汇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解放东路喜美阀门管件总汇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直流水枪8支、内扣式接口3个、罚没款985.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合计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05.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0日,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反映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江西中虔检测字(2023)第W1207号】存在水样的悬浮物检测重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且无法复核。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宜春清渔贸易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方式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3月16日,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宜春清渔贸易有限公司以好评返现方式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袁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清渔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上注册经营的“清渔文教文化用品专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多款商品标题中有“好评返现X元”等字样。商品在标题上明示或者暗示消费者好评返现,当事人商品为“拼多多”平台一件代发,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以好评返现方式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袁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上饶市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儿童玩具案

2025年1月13日,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3C”认证儿童玩具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作出罚没款147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0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玉山县七彩饰界饰品店销售的“奇妙大世界玩具”“荟妍公主娃娃玩具”无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了一盒“奇妙大世界玩具”,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吉安市青原区彩虹装饰材料批发部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建筑涂料案

2025年1月26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青原区彩虹装饰材料批发部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建筑涂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97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吉州区兴桥镇袁塘村委礼家田村一处自建房工地处有一批“三棵树”建筑涂料,通过初步扫码判定为假冒产品。经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涉案建筑涂料出具《样品鉴定报告》,结论为:“样品桶身张贴的标签非我司打印的标签,包装桶和产品材料判定为我司产品”。

经查,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心理,擅自将其中45桶“三棵树砖石漆(立体含沙多彩漆)”产品原厂标签更换,篡改生产日期。该批产品进价和销售价均为220元/桶,货值金额总计9900元,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擅自更换产品原厂标签、篡改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编辑:邓兰香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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