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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超市购物被绊倒受伤获赔11万元

事发江西鹰潭

晨报讯(郭媛媛 记者 程玥) 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被木板绊倒摔伤,造成了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对此谁该负责?超市需要赔偿吗?日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1月8日早上8时许,桂某到鹰潭某超市内购买猪肉,该猪肉摊位位于超市后门出口处。在后门出口处,超市随意堆放了货物、桌椅、木板等杂物。该超市雇佣的员工在驾驶扫地车往后倒退时将桌椅上靠置的木板拉扯倒地,木板在滑落过程中绊倒了桂某,桂某随即被送往鹰潭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腰部软组织挫伤、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骨折等症状。

2024年4月28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桂某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之后,桂某与该超市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桂某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64237.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顾客摔伤,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超市在后门出口处堆放货物、桌椅等杂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工作人员倒开扫地车未注意到旁边放置的木板,造成木板滑落,绊倒了桂某,导致其受伤的损害结果,超市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桂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周边情况,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被绊倒受伤,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桂某和超市自愿达成协议,超市同意一次性赔偿桂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10000元。



编辑:柳永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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