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新闻 > 首页热点 > 文章
我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明年起——

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将分别计价

晨报讯(郭媛媛 记者 李小聪)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近日,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明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

该公告指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明年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公告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未落实电价政策最高罚款200万元

该公告指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未落实电价政策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若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袁云飞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热点
  • 热播视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6120190015

    举报电话:  0791-88111736    举报邮箱: media@jxcb.net

    Copyright © 2016-2024 jxcb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 江西红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