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晨报 作者: 2024-11-12 20:22:06
晨报讯(郭媛媛 记者 李小聪) 2025年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近日,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公告》,明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
该公告指出,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明年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据了解,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公告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未落实电价政策最高罚款200万元
该公告指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未落实电价政策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另外,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若存在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袁云飞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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