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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作弊电子秤、食品农药残留超标、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江西公布第十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晨报讯(记者 李小聪)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4年,江西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突出案例。该局公布了第十批14个典型案件。 


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消防水带

7月16日,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有衬里消防水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8.03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军岭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进行监督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000卷,销售了164卷,抽检样品6卷,库存剩余830卷,当事人主动召回了117卷,货值金额45750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

6月28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市浔西能源有限公司经开区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4.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闭口闪点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5880升,至案发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额34816.5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九江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景德镇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6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6台、罚没款384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2日,执法人员到珠山区毛秋兰家电经营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开展检查,发现有26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燃气灶45台,销售了19台,涉案货值1825元,违法所得共计1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7月3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杨某某销售、改装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月12日,根据摸排线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篡改电子计价秤作弊的电路主板21套,无线遥控20个等物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共计销售了200台左右带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非法获利4万余元。当事人篡改电子秤内置程序数据后制造“鬼秤”销售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源线索移送至景德镇市公安局。


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

5月20日,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不合格练习本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练习本79本,罚没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建红文化用品经销店销售的2个批次的练习本抽样送检,经检验,内芯尺寸极限偏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练习本共160本,销售了81本,货值金额380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新余市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的灭火器

5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销售标识虚假生产日期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928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执法人员对渝水区公园北路洪发消防器材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灭火器21箱(4具/箱),共计84具,合格证生产日期标识为2024年2月,系未真实标明生产日期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6月1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案源,反映江西中誉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提供“自行监测”及“水质在线和废气在线比对项目检测”等服务项目时,未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技术服务,出具不实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鹰潭市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8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月湖区小孔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没款2.08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案源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经查,当事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进行改装,共改装了3辆,销售了2辆,货值金额6597元,违法所得43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赣州市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报告

9月14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检验检测的车辆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1日,赣州市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全南昌盛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对7辆涉嫌非法改装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通过了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经调查,上述7辆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与出厂公告不一致,且被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法改装车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

7月15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996元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风铃电动车商行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与产品合格证显示的电动车图形结构不一致。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品牌(TDT9451Z型)电动自行车后进行了改装。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改装了涉案产品2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9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仁义钢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钢筋

8月16日,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仁义钢材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项目工地在用钢筋涉嫌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使用的热轧带肋钢筋为仁义钢材店所销售。执法人员对现场在用热轧带肋钢筋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样品重量偏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热轧带肋钢筋2.32吨,截至案发,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已全部销售使用,货值7910元,违法所得2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情况告知住建部门处理。


吉安市吉水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食用农产品

8月12日,吉安市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甘雨亭尚峰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16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小台芒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小台芒6公斤,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抚州市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

8月19日,抚州市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秤,罚没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南丰县商隆水产品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发现其使用的一台电子秤用500克的标准砝码称重,电子秤显示重量为560克,称量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电子秤开机后通过输入预设密码,然后按去皮键,即可进入调节重量读数的模式,500克砝码称重按单价1显示530克,按单价2显示560克,需要复原按单价7。当事人于4月1日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购进该电子秤,在购买时已了解通过按键调整可达到更改所售水产品计重的目的。截至案发日,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共取得销售额190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南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8月8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市官滕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04万元的行政处罚。

3月12日,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6日批次)复合肥进行抽检。经查,当事人购进该不合格批次复合肥10吨,货值26000元,截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2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涉案复合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编辑:邓兰香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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