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江西晨报网 作者: 2024-11-01 11:00:32
晨报讯(郭媛媛 记者 程玥)日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31日,《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介绍《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
《实施办法》共九章54条,包含总则、妇女权益保障、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四个方面内容。男女平等评估、性别统计制度、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等内容被写入《实施办法》。
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
强化政府及妇女儿童工作有关部门责任
《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职责,从权利确认、预防性保护、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总则部分新增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新增支持女性劳动者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建立妇女组织。
组织妇女参与协商议事活动
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
政治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提高妇女成员比例。新增村(社区)妇联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协商议事活动。
此外,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新增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关注未成年女学生心理健康,补充了密切接触未成年女性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查询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等规定。
保障妇女继续学习权益
孕期或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弹性办公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文化教育的权利。新增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因生育中断学业的女性继续学习的权益。细化保障义务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职业教育权益等内容,完善女性人才培养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
与此同时,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实施办法》增加了保障妇女在新就业形态等方面劳动权益的内容。工会、妇联可以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有关待遇问题,与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协商。细化了女职工特殊保护具体情形。新增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条件许可的,女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不得侵害妇女财产权益
建立健全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
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不得侵害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的保护。细化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另一方面,为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实施办法》强化了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和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新增婚姻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婚姻法律法规、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婚姻家庭关系。新增男女双方共同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
《实施办法》还新增建立健全对妇女的多元化救助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公益诉讼等救济措施,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及执行的规定。
编辑:侯灵杰
校对:朱翔
复审:刘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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