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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质期、消毒不合格……

江西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

晨报讯(记者 李小聪)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部门获悉,江西将校园食品安全连续纳入202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全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近日,我省公布了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10个(校园食品安全类)典型案例。


1.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2024年1月,南昌市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莲塘某幼儿园未清理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园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虾稻香米22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已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清理过期食品。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发现在后厨仓库内有未开封使用的火锅底料1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已过保质期。


2.九江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3月18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接到智慧监管平台涉及当事人“三防”措施不到位的信息通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备餐间墙角处孔洞未封死,“三防”措施仍未整改到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萍乡某职业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萍乡市上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职业学校小卖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校小卖部货架上摆放了11根脆香肠,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4日,保质期为120天,已超过保质期。该产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涉案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贮存区”等字样及区域。


4.新余某外国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2024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外国语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外国语学校当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饮具(不锈钢碗)进行监督检查并抽检,检验结论显示不合格。


5.鹰潭市某幼儿园经营生虫食品案

2023年12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经营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生虫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单位食堂发现黄豆及大米已生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赣州市信丰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粉案

2024年4月,赣州市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某中学食堂承包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辣椒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学校食堂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线索移送至信丰县纪委监委。

执法人员到信丰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采购使用的“辣椒粉”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样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辣椒粉”的产品合格证明。


7.丰城市某中心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案

2024年3月,宜春市丰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丰城市某中心幼儿园餐饮服务设施未定期维护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食堂存在“三防”措施未按要求规范设置,且学校食堂厨房布局不合理,食堂操作人员操作未按规范进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月12日前改正以上行为,并同时当场下达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内“三防”措施整改仍未完善,其中通风管道和下水道处的设施均未整改,执法人员再次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2024年2月6日,执法人员针对前期的预警信息对当事人再次进行复查,发现该食堂操作间孔洞未封死,也未安装纱网,食堂“三防”措施未整改到位。


8.上饶弋阳县某学校食堂“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案

2024年2月,上饶市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弋阳县某学校不符合“三防”措施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9.吉安泰和县某中心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2024年4月,吉安市泰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和县某中心小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3日,泰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泰和县某中心小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并予以警告的处罚。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单位食堂留样冰箱内未留存任何留样食品。


10.抚州市资溪县某中心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抚州市资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心幼儿园使用过期风味豆豉油制辣酱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过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发现该校食堂厨房操作区正在使用“风味豆豉油制辣酱”一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编辑:邓兰香

校对:朱翔

复审:何凡

审签: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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